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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全球法规

2020 年 1 月 31 日

扎赫拉-尼亚齐是一名来自巴基斯坦的本科生,对写作有着浓厚的兴趣。她的研究兴趣包括军备控制、裁军以及国际关系中的和平与安全研究。

论文主题:监管互联网是否有道德责任?如果有,为什么?如果没有,为什么?

当我作为一个巴基斯坦人开始撰写我的文章时,我再次想起了南亚次大陆已经存在的 "核威胁"。在这一主题下,我所能想象的最坏情况是 1983 年电影《战争游戏》中的那种情况,即网络攻击者入侵操作导弹指挥超级计算机的军事设施,从而有可能引发一场意外的核战争。网络战、网络战争或网络攻击一词包括渗透他国计算机网络,目的是通过僵尸网络、病毒和 DoS 造成破坏和毁坏,而互联网设计的不安全和易受攻击性是其主要促成因素。如今,技术的进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使网络犯罪分子得以利用这些技术,从而使武器更加锋利,最终加大了在这一领域采取监管措施的呼声。

然而,在开始详细讨论网络空间或互联网的监管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各国在网络空间主权问题上的相关意见冲突。一种极端的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或互联网是与共同领土类似的国际公域,是长期制约国际关系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唯一例外。原因在于,虽然负责发布互联网协议地址的各种公司和机构拥有互联网接入权,但这绝不意味着互联网本身的所有权。因此,网络空间也需要监管解决方案,就像其他国际公域一样。然而,与之相反的是,有些国家认为网络空间的监管应遵循主权的一般原则,但上述国家却理所当然地反对这一想法,理由是这可能成为信息自由流动的绊脚石。然而,属于后一类的国家赞同将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如区别原则、相称原则、必要性原则等,适用于网络空间。然而,只要现有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及网络空间,那么无论同意的程度如何,这些制度都无法完全管理这一领域。

意见分歧造成的反响是在建立新的网络空间法律制度方面陷入僵局--这种僵局不利于全人类的集体利益。尽管特别法的 反对者可被视为在保护其主权权利,但却牺牲了整个国际社会的主权利益。

就我而言,我支持那些认识到互联网是全球公共资源这一主要特征的人的观点。在我看来,建立互联网的集体管理机制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系统中最具影响力的主体的道德责任。然而,由于没有管理机构的存在,集体管理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建议允许建立一个管理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并在其中设立一个特别管理机构,以实现共同管理互联网公域的必要目的,从而避免潜在的 "公域悲剧"。后一个概念源于加雷特-哈丁(Garret Hardin)著名的《公地悲剧》一文,根据该文,个人根据自身利益独立行事,开发资源,其行为有损于整个群体的利益。同样,在互联网领域,开发和自身利益也会对物理环境造成破坏。因此,鉴于潜在的互联网公地悲剧是一个共同的问题,将责任委托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单个利益攸关方无异于愚蠢之举。

尽管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一个非营利组织--是这样一个机构,它目前发挥着有限的行政管理作用,但一个详尽无遗的机构仍然不存在。然而,首要的先决条件是各方一致承认互联网是一个全球公共资源。

此外,人们普遍认为,根据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在道义上有责任保护其公民免受各种威胁,无论是内部威胁还是外部威胁。这一理论认为,当公民承诺服从某个权力机构并交出部分或全部自由时,该权力机构应保证每个人的生命、财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得到保护。在我看来,这一义务的必然结果是,各州有道德责任共同制定方法,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各州公民免受共同威胁,这里指的是共同的互联网威胁。因此,各国应认识到,主权原则以及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对这一原则的依赖只会阻碍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因为如今的网络攻击事件可能会产生跨境影响。爱沙尼亚的案例或 Stuxnet 就是网络攻击的完美体现,考虑到社会服务的中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福利,平民不得不首当其冲。

此外,监管还应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进展,以便立即发现迫在眉睫的威胁,并及时应对恶意活动。集体管理的好处不仅限于技术先进的国家,还能让它们从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领域的进步中共同受益。

此外,任何涵盖监管机构的新法律制度还应明确网络攻击何时达到武装攻击的程度,并规定执行机制。

对许多人来说,隐私应是网络监管中优先考虑的网络伦理。乍一看,"互联网隐私"、"在线隐私 "或 "表达自由 "这些词对我很有吸引力,我相信它们对你也很有吸引力。然而,作为一个面临着若干国家安全威胁的国家的公民,我不得不反思 "隐私与安全 "这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或者换一种说法,"人类安全与国家安全"。经过权衡,我得出的结论是,鉴于当今的网络攻击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并最终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安全,我并不介意任何互联网监管机构以侵犯我的隐私为代价来保障我的安全。事实上,只要你没有做错事,任何对你隐私的有限侵犯都不应该真正困扰你。而悖论本身就在于,控制越少,攻击者未经授权入侵数据的可能性就越大。

不过,我也同意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以保护这些监管机构收到的个人信息,使其不被其他怀有恶意的成员轻易获取。因此,任何新的努力都应将保密性或数据隐私放在首位。因此,为达到监控目的,应在集体行政机构下的各个国家设立数据监管机构。需要理解的是,这不会削弱互联网作为全球空间的特性,而只会起到加强的作用。

此外,关于互联网涵盖人类共同遗产领域的论点,伦理义务也自然延伸到我,延伸到你,延伸到我们每一个人,在使用公有财产时行为得体。因为只有参与者在使用公有财产时的私利才会导致公有财产的悲剧。不过,我也认为,虽然我们作为公域的使用者在道德上有责任单方面规范我们对互联网的使用,但除非所有或大多数参与者都认识到必要的责任,否则这些不结盟的自律努力仍将徒劳无功。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淡化单个参与者对单方面监管的责任。尽管如此,目前最重要的责任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以便协调共同管理,管理互联网公域。俗话说,迟来总比不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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